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25页(227字)

清代对满族罪犯施行的一种减刑制度。清律规定,凡在旗官民犯法,除判死罪者外,均可折刑,即减刑。对判处徒刑或充军流放者,可准以枷号代刑,免发遣。如规定:判1年徒刑的准以枷号20日折刑,判2年徒刑的准以枷号30日折刑,以此递增,对判处3、4、5年徒刑的准以枷号40日、50日、60日折刑。按清《五军道里表》处“附近充军”者(即2000里)准以枷号70日折刑,判“极边充军”者(即4000里)准以枷号90日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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