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491页(193字)

清代对旗人年长官兵之抚恤规定。顺治初年,清对八旗文武官员因年迈乞休解任者,60岁以上可发俸银之半;未到60岁先病解任者,不准给俸。对立有功绩者可发全俸。1742年,乾隆帝改为:凡自请致仕,50岁以上者可发俸银一半或全部;非自请而致仕者不准发俸。兵丁退役,乾隆初年定制为:月发银1两,米1斗。1807年(嘉庆十一年)改为月银1两,米3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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