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广西土司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268页(482字)

清代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壮族地区,继续建立“以夷制夷”的地方政权。清代统治广西,基本上沿袭明代在少数民族地区所建立的土司制度及其以夷治夷的政策。但广西的土司制度发展到明代中、末期,特别是到清朝初年,已日益走向腐朽和没落阶段。由于社会、经济、商品的发展,土官对土民的剥削和压迫也随着更加残酷和严重,确有“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民岁输土徭较汉民丁粮多十倍。土司一日为子娶妇,则土民三载不敢婚姻”的惨状。土官的权力欲望亦不断膨胀,彼此间连年征战、掠夺、仇杀,土民不堪其苦。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王朝和土民都有“改土归流”的强烈愿望,故清代初,广西便发生了一场大规模的自上而下的改土归流运动。土知府一级的土司和比较强大的土知州、土知县和一些拥有兵权的土指挥使、安抚使和土巡检等,基本上都被改革掉。剩下来一些弱小的土司,到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才全部改革。改土归流的实施,虽自上而下,依靠武力镇压来实现,所以改得很不彻底,留下很多弊病。但却为埋葬腐朽落后的封建农奴制度,为发展封建地主经济扫清了道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