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56页(526字)
1991年6月8日防城各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本自治条例分84条,共11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资源开发与保护,对外开放,边疆建设和边境贸易,财政与金融,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事务,民族关系,附则。本自治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京族、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机关驻防城镇。对自治机关的职能、任务、原则、指导思想、对宗教的态度等在总则中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自治机关一章,规定了其组成、原则、人大选举办法、人民政府的组成、县长的选举产生办法、权限及民族限制。设专章规定了自治县的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相关事项。特色条款有在第五章予以规定的对外开放及第六章规定的边境建设和边境贸易。针对地处边境的优势,加强对外开放。此外,自治机关还高度重视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事务,并具体规定了对他们的优惠政策,具体体现在对其子女的教育优惠及华侨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措施。规定每年11月7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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