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主经济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56页(949字)

封建地主经济是封建主义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封建社会发展的最后阶段。解放前,我国的藏、蒙古、回、土、满、撒拉、维吾尔、朝鲜、白、羌、壮、苗、布依、土家等三十多个少数民族是处在封建地主经济制度下的。封建地主经济制度是解放前我国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制度的主要部分。这些民族地区的农业生产技术得到一定的提高,铁制农具得到广泛使用,社会分工有了进一步发展,手工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也有显着扩大和提高。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明细,商品经济也都有一定发展,各民族地区出现了初级市场——“街子”、“场”或“圩”,并形成固定的集市。在封建地主经济制度下,虽然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农民不但生产自己的农产品,而且也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交换在整个经济中不起决定作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地主经济生产关系的基础。民族地区的封建地主、牧主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和牧场,农民和牧民则很少有土地、牲畜和牧场,或者完全没有土地、牲畜和牧场。除地主和牧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和牲畜外,寺庙也占有大量的土地。封建地主凭借占有土地,以实物地租的形式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还采用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和各种高利贷对农民进行盘剥。由于社会历史、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使民族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又有着民族特点:第一,自给性生产比汉族地区更大。这些民族地区的广大农民,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过着“男耕女织”、“以织助耕”的生活。越是边远山区、民族聚居的中心地区和交通闭塞的地区,自给性生产比例越高,农民除了像盐巴、小百货和少量的铁制农具要从市场购买以外,其他实物几乎全是自己生产、自己消费。这种自然经济的存在,严重地阻碍着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了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延缓了封建地主经济的解体。第二,封建地主经济虽然占统治地位,但也存在着某些封建农奴制甚至奴隶制经济的残余,特别是在民族聚居的中心地区、山区和交通不便的村寨,这种残余尤为明显。第三,寺庙的宗教剥削是一部分少数民族农民的沉重负担。第四,在封建地主经济下,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与汉族杂居或相邻的地区,广大少数民族农民不仅受本民族地主的剥削,而且还要受到汉族或其他民族地主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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