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83页(194字)

1985年4月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本规定共10条,涉及结婚年龄、结婚条件、办理结婚和离婚手续的必经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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