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的效力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64页(429字)
是指民族法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族法对哪些人有效,即民族法保护哪些人,制约哪些人。空间效力是民族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由于制定机关和民族法内容的不同,不同层次的民族法具有不同的空间效力:1.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民族法,如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民族关系的规定;2.在民族自治地方有效的民族法,如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只在制定该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地方有效;3.在某一地区有效的民族法,如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该立法机关管辖的地区有效。民族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族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第一,颁布之日即为生效之日;第二,颁布日期与生效日期不一致;第三,由于立法程序和法律特别规定,通过日期、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均不一致,自治条例、单行法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第四,由于立法程序的特别规定,通过日期在前,而批准日期与生效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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