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贸易的三项照顾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75页(520字)

是指国家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补贴等方面给予照顾的政策。这项政策是1962年召开的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提出的,其内容有:1.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应该继续对一部分主要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的保护价;继续对一部分主要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办法。由于实行上述办法而产生的亏损,依据从严把握的原则由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2.对于交通不便,商品在途时间很长,资金周转很慢,流动费用很大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由商业部门拨给较多的自有资金。零售企业的自有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80%(一般地区为60%),其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批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50%(一般地区为7%左右),其余50%由银行贷款解决。3.由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的营业条件比一般地区更为困难,因此,这些地区的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定为20%。1979年国家进一步对利润留成作了规定:从1980年起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比例提高到50%,1981年对民贸企业给予低息(三厘三月息)贷款;1985年对享受“三项照顾”的县(旗)商业(含供销社)实行减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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