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贸易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75页(494字)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商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机构的一种主要形式。其特点是“一揽子”经营,既供应工业品,又收购农牧土特产品,购销结合,适于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和牧区。1952年,少数民族聚居的省(自治区)、州(盟)、县(旗),一般都将原贸易公司、土产公司改组成为民族贸易公司,县以下设商店或流动贸易组,初步形成各地区的民族贸易网。后来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购销任务的扩大,业务经营划细,大部分省(自治区)一级的民族贸易公司撤销;州(盟)、县(旗)适当增设专业公司,民族贸易公司也相应地行使专业公司的职能,并按县以上由国营商业负责,县以下由供销社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工。但在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较大、民族特点十分显着的地区,则仍保留省(自治区)一级的民族贸易公司,并在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购销金额不大的那些州(盟)、县(旗),继续采取民族贸易公司一揽子经营的形式。各级民族贸易公司,在业务方面受上级公司领导,在行政方面受同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民族贸易公司的设置和职能也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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