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关于继承法的变通补充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6页(723字)

少数民族地区的财产继承,既有本民族的传统习惯问题,也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许多男女不平等的问题。根据《继承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有很大的作用,同时也是关系到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男女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目前制定有变通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是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制定有补充规定的是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从这两个变通补充规定来看,涉及内容较广。除了重申或强调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规定以外,主要是针对当地少数民族在婚姻家庭的财产继承方面特点突出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中规定:“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家传珍宝和宗教用品视为遗产。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遗赠和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按照少数民族习惯继承”。“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特殊继承关系,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精神办理”。并且特别规定有关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陈腐观念问题,如“丧偶儿媳和丧偶的上门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等等。这些规定,既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原则统一,又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关于继承法的变通规定规定的其他内容有:继承应遵循的原则,遗产的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后继承依据的效力次序,法定继承的顺序,收养子女的继承办法,出嫁女儿、上门女婿及另立门户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关于不同情况下遗产份额的分配比例问题,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份额的协商方式,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通过、批准、生效情况及有权解释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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