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野生动植物保护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00页(593字)

为了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共有六个民族自治州制定了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单行条例,分别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保护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果洛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这些自治州单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条例保护管理范围,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的职能及任务,自治州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在自治州境内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情况,列举了猎捕野生动物的禁止使用方法,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对外交换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或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须持有的证件状况,运输、邮寄、拍摄、携带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州境的,须办理的手续及具备的条件的情况,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人员范围,有权对本区域内保护野生动植物情况依法检查的机关,对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表彰状况,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处罚情况,条例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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