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区赎买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06页(286字)

我国在牧区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对牧主经济进行的和平改造政策,即在经济上对牧主占有的生产资料(主要指牲畜)进行赎买的政策。其基本内容是:对参加公私合营牧场的牧主(主要指大牧主)采取付给定息的办法,将牧主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逐步实现全民所有制;对参加合作社或人民公社的牧主(主要指小牧主),采取牲畜折价定期付款的办法,将牧主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实现集体所有制。对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牧主,视其各自的具体情况,安排工作,享受工资待遇。有些牧主还担任了公私合营牧场的场长或副场长、技术员,参加合作社的可作为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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