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06页(561字)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生产制度的改革。包括牧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少数民族牧区为我国牧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时,内蒙古、新疆、甘肃、青海、西藏等少数民族牧区约有300万人口,草原面积达40多亿亩,占全国草原总面积的93%左右。解放前,少数民族牧区均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草原和大部分牲畜掌握在少数牧主和封建领主手中,广大牧民生产生活十分困难。由于畜牧业经济一般是个体的私有的小生产经济,主要依靠牲畜的自然繁殖,受风、雪、水、旱等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以及牲畜既是牧民的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等特点,决定了牧区改革需采取比农业区更缓和的方式进行。党和国家在牧区改革中制定了“三不两利政策”,在废除封建牧主的剥削制度和特权、实行牧场公有、自由放牧的前提下,对牧主实行赎买,既保存牧主经济,又大力改善牧工生活,兼顾牧工、牧主利益。在改革方法上,也比较温和,不搞斗争、不分财产、不划阶级成分。经过改革,调整了牧民与牧主的关系,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对于解放初期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起了很大作用。据国家民委资料表明:1958年与1949年相比,我国主要牧区牲畜头数增长59.6%。牧区社会主义改造,通过举办公私合营的牧场和吸收牧主经济参加国营牧场、合作社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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