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60页(621字)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的第一步,其主要目的在于废除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剥削制度,建立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各具特点,党和国家在领导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进行民主改革时,一贯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密切结合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项具体的改革政策、措施和办法,不但农业区与牧区的改革方针、政策和措施不同,内地与边疆的改革进程、做法有别,就是同一个民族,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具体办法也不一样。农业区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民主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土地改革,其步骤一般是发动群众,按照经济标准划分阶级,开展诉苦斗争,征收、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及其他财产,组织发展生产。各地具体做法又不一样,与汉族地区社会发展状况相近的地区,基本上采取和汉族地区相似的办法,发动广大贫下中农开展斗争,进行直接剥夺剥削者的强力改革;与汉族地区社会发展状况不同的地区,根据其地区和民族特点,采取与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反复协商的“和平土地改革”。牧区主要实行“三不两利政策”。此外,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也是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和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帮助群众划清界线,采取与宗教上层人士和平协商的方式,于1958年完成改革。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实现少数民族农业、牧业、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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