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93页(936字)

民主改革前西藏僜人社区的民俗之一。即同姓人内部互相承担的权力和义务。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1.同姓有遗产继承的权利。某户绝嗣,其遗产包括土地、房屋、劳动工具等,可由同姓人继承,近亲者有优先权。继承者有权处理这些遗产,但是要抽出一部分财产来作为死者丧葬的费用。死者遗妻也做为遗产,被同姓人继承。2.同姓人对丧失双亲的儿童和孤寡老人必须尽抚养义务,或大家联合供养,或由近亲独立供养。3.在买卖关系上同姓人有优先的权力。特别是对不动产土地的买卖,一定要先内后外,同姓中没人买,才可卖给外姓人。4.同姓人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方面有相互帮助的义务。在垦荒、盖房等繁重劳动中相互支援,不计报酬。经济发生困难时,同姓者间要相互接济。外村同姓人迁居本村时,其同姓有提供土地(熟地)、协助安家的义务。因违反传统习惯而应受罚者,若无力支付罚款时,其同姓者有代为受罚的义务。5.共同的宗教活动。有人死亡,同姓人要停止劳动一天,以示哀悼。每逢为本姓死者举行送鬼活动,同姓人都要参加。住在外村的同姓人也要赶来参加。6.保护同姓利益不受外界侵犯。遇有外姓侵占本姓公有的荒山、林地和猎区,本姓任何人都应加以干涉、制止。两个姓氏之间的成员发生冲突,双方同姓人必须站在自己同姓的一方,即便与冲突对方有很近的姻亲关系,也不得帮助对方。冲突扩大引起械斗,根据需要,有能力者必须参战。有人被外姓人无辜伤害致死,其同姓人应立即将凶手处死。若凶手逃亡,可将凶手的同姓人抓来治罪处死。若死者一方暂时无力进行血亲复仇,那么待若干年后势力强大了,按传统习惯只要距事件发生不超过10代人时间,随时都有权对凶手一方施行报复。自然,若凶手一方主动认罪受罚,也可通过赔命价的方式了结。7.僜人的氏族组织和氏族首领虽早已不存在了,但如遇械斗、讨人头债等大事时,仍需同姓者共同商议决定。往往是由当事人(或家属)请同姓中年长有威望和阅历丰富的老人出面负责,经召开“巴玫工该亚”(“同姓人会议”,达让话)做出决定。对于会议的决定,同姓人必须遵守,不能违背。同姓人的内部矛盾,在同姓内部解决。8.同姓之间必须遵守不得通婚的原则。但是在一个大姓经若干年分裂出小姓氏后,在小姓之间也有通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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