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草双承包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44页(447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牧区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进行调整和改革的一项措施。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牲畜经营。牲畜经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私有私养,大部分牧区采取了将集体公有畜群以“作价归户”、“无偿归户”等形式变为牧民家庭所有,使牧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逐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一种是公有私养,即大包干。一般是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县、乡,它们基本实行专业承包的办法,即将集体的牲畜,按畜种、品种分成不同规模的专业畜群,承包给牧场职工或牧民。

2.草场承包经营。即按牲畜头数、草场质量划片承包到村、组、联户、户,实行草场公有,户管、户建、户用。

草场到户后,由于实行谁保护、谁建设,谁使用、谁得益,长期不变的原则,调动了牧民保护、建设草场的积极性。畜草双承包制的主要优点是:它从分配上解决了草、畜两个“大锅饭”和人、草、畜三张皮的矛盾;符合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和状况的规律;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把草原畜牧业引上注重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