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443页(519字)

本条例于1989年4月8日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9日经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条例共有40条。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它们分别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以及规定了自治机关遵循的原则、职能、政策、组成人员的配备和工作部门的设置,其中关于人员组成和工作部门设置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县县长必须由苗族或布依族的公民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下属工作部门的组成人员也要尽量配备苗族或布依族的公民;除对自治机关的规定外,条例还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能和人员组成;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人才的培养;条例还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发展本地经济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遵循的原则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另外,条例也对自治县的财政金融政策和体制管理方面、教育的方针、文化的发展与保护方面以及重视科学技术、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和如何提高本县各族人民人口素质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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