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18页(484字)

1991年5月11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自治条例共65条,分6章:总则,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附则。主要内容包括:自治条例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所在地。

在总则部分原则性地规定了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民族、文化、教育、宗教、民族关系方面的主要内容。特色条款是关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规定。

规定在自治县内除仡佬族苗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民族乡,并规定了建立的办法。详尽介绍了自治机关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方针、前提、目标。

对资金筹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水利建设,完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完善草场、草山的经营管理体制,利用本县的资源优势,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交通运输业,发展民族贸易,重视城乡基本建设以及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具体规定。每年公历11月26日定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