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574页(235字)

解放前,水族的家庭组织是父系家长制。

家长有支配全家经济和决定全家事务的权力。妇女的地位低于男子,在家中不能作主。父亲年老或过世后,由长子继承家长地位。俗语说:“树大分丫,男大分家”。

分家时,留一部分田地作为父母养老之用,其余的财产由儿子平均继承。较富裕的人家给未婚的女儿留一份“姑娘田”,作为置办嫁妆及婚后来往应酬之用,女儿对它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解放后水族地区生产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变与提高,这种习俗已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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