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577页(292字)
藏族地区有关婚外生育的习惯法。
未婚姑娘生育,如果双方父母同意,当即按常规成亲;若不同意,则由男方支付抚养费。私生子多数归女方抚养,男方出一定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因地而异,藏北地区一般给女方5只绵羊或一二头牦牛。
川康牧区分“父马、母奶、儿衣”三类,所谓父马是代表父亲,给女方赠送一匹自己最好的坐骑,如家庭贫困,没有坐骑,可用一头5岁的牦牛来顶替;母奶是指为了哺乳,给女方送一头母牦牛;儿衣即为给儿女制衣,向女方赠送7只3岁绵羊。如与有夫之妇发生两性关系而生子女,男方除向其丈夫提供一定数量的抚养费外,还要向其丈夫交纳一定数量的忏悔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