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719页(240字)

①独族父母财产的继承习俗。

独龙族多子家庭儿子婚后要实行火塘分居,每个火塘则成为一个小经济单位(小家庭)。随时有分裂出去另立新居的可能。

幼子婚后则不分火塘,与父母共居,成为父母的赡养者和财产的继承者。②旧时景颇族的财产继承制。在多兄弟的家庭,主要生产资料(如水田、耕等)和生活资料由幼子继承,山官的官位也由幼子世袭。其他儿子婚后一般都另立门户,幼子留守老家,与父母同住,是父母养老送终的直接负担者。

幼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高于兄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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