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748页(786字)

①旧时布依族社会组织形式之一。

布依语称寨为“板”(或“曼”、“蛮”),称寨老为“卜板”或“布光”。谚云:“板有光,兰有亲”,意为“寨有寨老,家有家长”。寨老是一寨的自然领袖,由群众公认推举。

一个村寨的寨老,少则二三人,多则五六人,视村寨大小、人选多少而定。

一般由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明理义、博见识的男性担任。亦有由族长升格为寨老的。

寨老的职责,对内主要主持和办理本寨日常事务,如节日安排、公益活动、寨神祭祀、处理寨内纠纷等。对外代表本寨利益,作为本村全权代表参与解决寨与寨之间的有关问题。寨老地位崇高,以至历史上曾被视为行政长官,进而被神化。祭寨神庙会,是寨老制职能之一,民国年间此俗仍较盛行。一般每年正月初三、三月初三、六月初六、七月十五都要对寨神庙行祭一次。每次用、公等物,由寨老主持,祭师念诵经文祈祷丰年,寨人同餐共宴。

这对团结人心有一定作用。解放后,寨神庙会已趋消失,但寨老制残余仍存在。②侗族寨老管理村寨的制度。过去,侗族村寨都由寨老管理,寨老也称乡老、老人,是自然产生的。

大多数是寨内有声望的族长、房族长和老人担任。他们都能说会道,懂得本寨的历史和风俗典故,办事公道、热心地方公益,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都为男性,个别地方(如广西三江的程阳一带)也曾由妇女担当过。

世袭,很少有终身寨老。一个村寨往往不只一位,只要某人有办事能力,群众信得过,久而久之自然成为寨老。寨老没有特定的经济收入,依然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其经济生活没有超出本寨同等家庭的标准,认为为村寨办事是一种公益。

其职权主要有:1.主持召开本寨寨民会议;2.代表本寨参加合款款会;3.负责制定规约和执行合款款约;4.维持社会秩序,调解各种纠纷;5.带领寨民参加合款联防,指挥作战;6.组织公益事业;7.组织宗教活动;8.组织村寨间的联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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