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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5:26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7页(788字)

【释文】:

1991年5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同年8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6章50条。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为。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工作。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批准的拆迁方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拆除公有住宅用房的,一般按原使用面积安置。原使用人人均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并且总安置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1平方米。拆除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属于私人出租住宅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拆除公有非住宅用房的,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将相应的资金、材料拨付给原所有人自行复建。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原面积归还,结算差价;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拆迁人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原所有人以经济补偿。拆迁入和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条例还规定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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