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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书籍:土地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11:43:5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长春出版社《土地大辞典》第344页(862字)

1981年3月1日水利部发布。

共8章42条。主要内容:(一)管理单位任务:1.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状态、河势、海势变化情况;2.养护、修理工程,消除缺陷,确保安全;3.制定执行防汛、防凌、岁修计划;4.掌握雨情、水情、工情;5.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6.组织沿堤绿化;7.工程安全保卫;8.监测水质;9.向受益户征收堤防管理费;10.进行科研、培训等工作。(二)河道堤防单位建立下列制度:1.计划管理制度;2.技术管理制度,3经营管理制度;4.财务器材管理制度;5.水质监测制度;6.请示报告制度;7.事故处理制度;8.安全保卫制度;9.考核评比奖惩制度;10.技术责任制等。黄河、长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江河堤防工程、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除上报主管部门,还应报水利部。(三)堤防管理规定:1.严禁堤身和护堤地内种植农作物,挖掘草皮,毁坏林木。2.严禁堤身和规定范围内取土、挖洞、建窑、开沟、打井、开渠、建房、爆破、埋葬、堆物。3.严禁破堤开口。4.修建跨越堤顶道路严禁挖堤通过。

5.严禁履带式或重型车辆在堤上行驶。(四)河道堤防检查分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五)河道湖泊管理规定:1.禁止河道内及其滩地上任意修建拦河闸、拦河坝、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要修建事先征得水利工程单位同意。2.严禁在河道、滩地或调洪湖泊、蓄洪区、行洪区内修筑圩垸,盲目围垦。

3.除按规定种植防浪林、护堤林外,禁止在河道滩地或行洪区植树造林,种植芦苇等高杆阻水作物。4.严禁河道湖泊内排放矿渣、煤灰、杂物。

(六)管理单位应对河势、险工、护岸、护滩工程进行检查观测。

(七)防汛。

在汛期中应做好下列工作:1.掌握雨情、水情;2.加强险段,河势变化观察;3.及时提出防汛抢险措施;4.作好技术指导。(八)绿化与经营管理,根据“临河防浪、背河取材,积极培育料源”要求植树。

(九)技术革新(略)。(十)奖励与惩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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