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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37: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657页(313字)

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

1969年,海协通过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公约规定,油污损害指由于逸出或排放任何持久性油类,在运油船舶本身之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对船舶所有人的赔偿限额,每吨为2000法郎,但船舶所有人对任何一个油污事件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2.1亿法郎。1971年,海协又通过了《1971年关于设立油污损害国际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作为《责任公约》的补充。

1984年,国际海事组织又在伦敦召开外交大会,修订了《责任公约》与《基金公约》,大幅度提高了限额,简化了赔偿限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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