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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5 22:09: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889页(291字)

1987年4月6日由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文字(87)第118号文件形式公布。

《通知》指出:有条件的文化艺术单位和其他文化场所,对内开放的宾馆、饭店及展览馆等,可举办向群众售票的营业性舞会。个别确有条件的文化个体户,也可试办营业性舞会,但要从严掌握。开办营业性舞会(厅),须报经所在市、区、县以上文化主管机关批准,经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安全审查合格,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通知》还对涉外单位开办营业性舞会的审批营业性舞会的经营管理、对有违法活动的舞会的处理等诸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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