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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1:08: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98页(686字)

民事诉讼中一种紧急的强制性措施。

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物所施行的一种强制处分。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必须要根据法定条件:(1)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2)提出诉讼保金请求必须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即被申请人可能会有隐匿、转移、变卖财物等行为;(3)确有保全的必要,即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执行判决时可能发生困难,甚至完全不能执行。

诉讼保全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①诉讼保全申请人要用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指明保全对象,说明保全理由;②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书面裁定,并且开始执行;③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④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应造具清单,把财物加封盖印,并交被申请人或有关单位人员保管;⑤为了确保被申请人的利益,法院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则驳回申请。如申请人败诉,应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⑥诉讼保全的原因消失后,或者判决已经确定,即应撤销保全措施。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保全财物的价值应当与提出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

中国人民法院对诉讼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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