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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放政策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6:37: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52页(759字)

指1992年8月国务院为加快海南省开发而给予的优惠政策。

包括5个方面:(1)进出口贸易方面。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由经贸部根据海南省的实际需要从宽切块给这个省。

对销往港澳地区实行配额许可证的商品,将根据海南省的生产、销售情况,由经贸部商广东省,切一块给海南。对实行计划列名管理的二、三类出口商品,先在海南省试行放开,由这个省直属地方外贸公司经营。

对进口自用的汽车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的实际需要核定一个总额度,由海南省自行组织进口。海南省外贸出口收汇留成比例,如有好的项目,所需外汇不够,国家可在外汇方面酌情予以支持;在外贸出口退税上,到年终结算时可根据海南省的困难酌情予以照顾。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建设项目审批权方面。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国家计委核定,但可放宽。

只要项目资金落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可以增加。总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省自行审批,其中原材料或产品市场需依靠国内综合平衡的,审批前商国家有关部门。(3)借用外资方面。好的建设项目,自借自还国外商业贷款,允许超过国家下达给这个省的规模,但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对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将尽可能优先给予照顾。(4)金融方面。同意对海南省的国家银行贷款规模从1993年起实行切块管理。贷款规模中固定资产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比例可灵活一些。

人民银行总行对海南省的低息开发性贷款,1993年及以后的数额可适当增加。在1995年以前,中国银行每年给海南省5000万美元外汇贷款,如有好项目,外汇贷款亦可增加。

海南设立外资银行可按规定报批;设立外资保险机构,予以优先考虑。(5)财政方面。

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海南开发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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