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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产地来源证新措施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1:14: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15页(332字)

1981年2月23日起实施。

准许香港厂家在香港以外地区进行辅助性生产工序,只要产品本身能够符合香港来源资格及在香港注册工厂进行的主要生产工序,便可以获得签发香港产地来源证。新措施和旧措施的主要区别是:以往,有关签发香港产地来源证的准则,除了来源规格必须符合规定外,制造工序必须全部在香港进行。已经在贸易署登记签发来源证的工厂,可以把其主要工序以外的辅助工序给予香港本地未有登记的工厂,但不得将其给予香港以外地区进行。

否则,如果货物一旦运到香港以外其它地方作进一步加工的话,根据过往签发产地来源证的准则,此等加工后的货物再输回香港时,会被视作进口货物,而此前在港进行的工序和加工成分并不包括在衡量签署来源证的准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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