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33页(591字)

根据社会失业人员的情况,政府采取的救济措施。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但因经济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失业,失去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生活十分艰难,往往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国家规定对失业者进行救济。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失业大军是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后备劳动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的实质是自己在业时缴纳的保险扣款和在业工人收入的一部分,丝毫不会触动资产阶级占有的剩余价值。失业救济的实质,是资产阶级的政府为缓和阶级矛盾而采取的经济措施。失业救济来源于多方面,但归根结底是工人阶级自己创造的。在解放初期,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解决失业问题。1950年政务院发出《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公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这些办法确定了对失业工人的救济措施,以以工代赈为主,同时采取生产自救、专业训练、帮助回乡生产及发放救济金等办法,很快使失业人员得到重新安置。近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管理制度都出现变化,失业下岗问题日益普遍,失业救济问题再次引起政府重视。它对于维持失业工人基本生活需要,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参〗社会救济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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