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88页(1189字)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制定民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早在5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着手起草民法,期间,陆续制定了一批民事的或者与调整民事关系有关的单行法,如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1982年以后,考虑到由于《民法通则》还不是民法典,可以对比较成熟的或比较有把握的问题做出规定,一些还不成熟、把握不大的问题,可以暂不规定。根据这个原则,在广泛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又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终于完成了该法的立法工作。

《民法通则》包括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共9章156条。该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属于民事范围内的人身关系。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不仅受刑法保护,也受民法保护。民事关系的核心是民事权利和义务。该法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以及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责任等。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该法有几点规定值得注意:(1)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方面,该法主张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对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有一些虽然没有过错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关于民事责任有这样一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样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改进产品质量,该法施行以来,这一条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4)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些情况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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