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92页(391字)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法,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该法共16章214条,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求援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附则。该法是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之一。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许多条规定均与消费者有关。如关于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等以及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有关规定,消费者均应了解,以便在乘坐民用航空器时,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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