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92页(505字)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条例》分6章3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以及《条例》调整范围。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人员、生产使用原材料、产品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规定了化妆品经营、进口、广告宣传等方面所需遵循的原则和要求。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关与职责。明确规定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机关的性质和组成,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的任命,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职责。第五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方式、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权限以及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时的复议、诉讼程序和时限等作了规定。第六章附则。对《条例》实施日期、解释权等作了规定。该《条例》是针对化妆品损害消费者健康事件接连发生、化妆品生产无相应法律制约的情况下制定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的诞生,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从此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也使广大消费者在安全使用化妆品方面有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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