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工资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39页(433字)

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制定的劳动报酬制度。

其主要内容有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各种工作的工资等级、各级职务的工资等级以及其他有关工资的立法和准则。我国在解放初期,供给制、包干制和工资制并存,从1956年起,普遍实行工资制度,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奖金等。

在全民所有制的工矿企业一般实行八级工资制,按照工人工作的职责、劳动强度和技术水平评定工人的工资等级,各等级工资之间有确定的工资系数。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也实行等级工资制,按照工作的性质和职务评定工资等级。

劳动者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根据不同情况领取津贴、奖金等劳动报酬。在1956年以后,我国曾多次改革工资制度,包括简化工资标准,改进工资形式,增减工资等级,完善工资立法和准则等。

合理的、科学的工资制度,能够正确处理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

〖参〗社会主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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