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社会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75页(529字)

社会组织及广大消费者通过一定的社会活动、措施对消费者实施的保护。

在我国,主要是以消费者协会为代表的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介对消费者实施的保护,保护的手段主要是调解、揭露批评、建议、教育、引导等方式。仅以消费者协会来说,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已建立县以上协会3086个,在城市街道、集贸市场、大中城市商业集中区域、居委会、机关、厂矿、学校建立分会、投诉站34828个。在农村乡镇建立分会23819个,村级投诉站67123个,在商业、服务业建立联络站20488个,发展志愿者38869人,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组织网络。这个组织网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仅以受理消费者投诉为例,从1985年以来,各级消费者协会就受理消费者投诉436.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422亿元,受到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的好评和政府的肯定。新闻舆论在揭露批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引导消费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消费者的社会保护是法律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基础,法律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是社会保护的后盾,他们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互为依托、协同动作,这是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保证。

上一篇:消费者的司法保护 下一篇:经营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