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661页(597字)

国家对酒的专卖。

盛行于西汉,发展于王莽。西汉武帝时,桑弘任大司农,曾于公元前98年实行酒专卖,是谓“酒榷”。禁止民间私自酿酒,由官府自行酿造。汉代酒专卖的具体方法,史无详载,国家干预酒的生产与销售是肯定无疑的。西汉昭帝年间,在议论国家大政方针的盐铁会议上,由于民间代表贤良文学对国家各项专卖制度的强烈反对,事后曾取消了酒的专卖。而王莽改革时,又恢复了酒的专卖,且无论从思想认识到具体作法均比汉代有新的发展。

王莽认为,酒是国家、社会喜爱的消费品,是祭奠、聚宴和治病养身常用的消费品。但他认为,如果对酒的酿造、销售不加节制,放任自流,也会败坏社会风气,产生“费财伤民”的副作用。

为此,他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令官作酒”,并对酒的酿造和经销办法作了新的改进。

尤其是对酒价的确定和利润提成的计算规定的更为细密。国家以粗米二斛和麴米一斛为原料可得成酒六斛六斗为依据。每月开初,把二斛粗米和一斛麴米的价格加在一起用三除,以其1/3为一斛酒的价格。

这样三斛酒的价格就抵消了生产六斛六斗酒所用的原料消耗。余下三斛六斗酒为利润。再把此项余额用10除,以其3/10为各种附加材料、工资、燃料和工具的消耗。其余七分为国家所得之利润。

这样,产量越高,利润就越大,工资也相对有所增加。这就有助于刺激酒的生产,而且酒价随市面粮价的涨落而变化,所以酒的利润也比较稳定和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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