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3页(415字)

南斯拉夫1965年6月2日公布《农用地使用基本法》。共12章116条。其中第1条规定:(1)农用地的使用,不论其所有权如何,都关系到总的社会利益,应当按照本法条款和在本法基础上通过的条令,以及生产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加以使用。(2)本法所指的农用地是:田地、菜园、果树园、葡萄园、草地、牧场和苇塘,以及其他按其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来看,如用于农业生产将能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土地。(3)依照本法含义,中心建筑区或城市居民区的土地不被视为农用地。(4)对于本条第3项所指的土地,在建筑设施尚未开始建设之前,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农艺措施,或本法规定的某些农艺措施。第2条规定:(1)农用地一般应用于农业生产。(2)仅在本法第34、35条规定的情况下,农用地才可另作别用。(3)尚未用于农业生产的、但按本条第2项又未规定可另作别用的农用地,在具备进行农业生产的可靠条件时,仍要进行农业生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