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自耕农土地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9页(455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39条中规定,邦政府可根据地区的自耕农的代表或自耕农自己提出在任何地区的自耕农持有土地的各地块不连成整体时,向占有土地的自耕农支付赔偿费以征收该地区的土地。其前提是邦政府认为该地区持有单位的各地块应予合并。第40条规定,邦政府获得土地后即重新安排土地,使其各地块连成整体,并按其认为合理的办法重新分配给被征收土地的自耕农保证每个自耕农得到与合并前面积相等,且质量和价值尽量相同的土地。第41条中规定,为合并地块而被征收土地的自耕农,其持有的土地若涉及任何债权,此种债权应视为业已转让,并附加于土地被征收后重新分配给该自耕农的土地,以及按本章规定付给他补偿费,而且对转让前的土地再无任何效力。第42条中规定,土地被征收后重新分配给自耕农的土地价值若大于从该自耕农征收的土地的价值,其差价将按规定分期收回,如他不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则作为应向税务兼地方行政长官付款的政府要求回收,除非该自耕农对分配给他的土地不接受财产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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