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改水域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9页(395字)

委内瑞拉1960年《土地改革法》第41条规定,为了土改的目的,水的利用受本法以及关于用水、灌溉工程、排水、土壤改良及其受益地区的利用等法律和条例所作规定的限制、调节和约束。第42条规定,公有水域属土地改革和征收范围,超过合理利用其土地所需水量的、又是这些土地组成部分的私有水域也在土改的征收之例。第43条规定,本节所述的水域的征收,其目的是:灌溉农作物和牧草,家庭使用和开垦土地赠与活动,发展源自农业、牧业和其他同类活动的工业的运转所需的服务业及其设施。第44条规定,不能征收的水域有:(1)供应居民和其他公共服务业所必需的用水;(2)私人建造的灌溉工程用水、合理耕种的田产的用水、根据本法规定的合理开发储备土地的用水;(3)工业用水;(4)为中小农、试验站和示范农场服务的用水;(5)在政府看来,为了集体事业而完成其他职能所必需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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