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地上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9页(307字)

《意大利民法典》第3编第3章中,对地上权作出规定:(1)土地的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保留建筑物并且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人可以将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相分离,只转让土地上已经存在的建筑物的所有权。(2)如果地上权是附确定期限设立的,则在期限届满时,地上权消灭,土地的所有人成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3)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的地上权致使地上权人设定的物权一同消灭;以地上建筑物为标的订立的租赁契约于地上权期限届满的当年终止;在他人土地上建筑的权利经过20年不行使而消灭。(4)禁止将地上植物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开进行权利的设定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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