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0页(381字)

根据德国《联邦基本法》规定,土地管理工作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机构由州政府决定。为此,各州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了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和办事程序。(1)地籍管理机构,有三种类型:通过州内各地区政府领导基层地籍局;通过州直属局领导基层地籍局;由州政府主管部直接领导县地籍局。(2)土地整理机构,有三种模式:州政府粮食农林部设立土地整理局:州粮食农林部通过地区政府来领导基层土地整理局;州粮食农林部直接设土地整理局。为避免多头管理造成工作不协调,德国制定了严密的法律,对各部门职责、任务、工作程序、相互关系都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还规定,各部门在工作中按法律收取的费用,一律不经部门之手,部门完成服务工作后,按收费标准给用户开收费通知书,通知用户将费用交到指定银行,直接进入国家财政。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经费,一律由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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