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渔业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8页(391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有些水体,或其部分区段对于饲养保护和捕捞类资源具有重要价值,对于这类水体可将它们主要用于此类目标的开发。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提供饮用水和家庭生活用水的目标以外,可按本水法要求对其他方面目标的使用加以限制。(2)对主要用于放养、保护和捕捞鱼类资源的水体,应由俄联邦政府及各州、区执行权力机构进行普查,登记造册。(3)对水体实施渔业开发的公民和法人,有责任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卫生和生态要求搞好其所使用水体段的岸边地带的维护工作。(4)拟在主要用于渔业开发的水体上进行水利工程及其他建筑物规划、设计、建造、改扩建,以及进行运行和管理时,应当采取并及时实施一些保护水体、鱼类,以及水生和进水动植物的措施。(5)对主要用于繁殖、保护和捕捞鱼类的水体,其使用特点应按有关联邦法律并参照本水法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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