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化学废物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4页(325字)

荷兰1976年制定《化学废物管理法》,目的是减少和最终防止化学废物和废油对环境的污染。该法规定,排放废物者想要把化学废物和废油转交他人处置时,必须向建筑规划环境保护部部长报告有关的细节——废物的组成、性质、数量和处置场所;化学废物和废油贮存、处理、加工和分解,必须得到该部部长授予的许可证,只有领取许可证者,才能处理废物。领有许可证者有义务向部长报告处理废物的详情。该法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化学废物和废油填埋地下或堆放在地面上。无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经部长批准,方可用填埋法处置。还规定,向各类人员(包括领取许可证者)征收的税款。各类人员应交税额,可根据处理的废物的数量和性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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