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10页(342字)

第五十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二条 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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