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11页(377字)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对其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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