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62页(391字)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对其代表处及其代表在内地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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