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46页(766字)

第六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责成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送规章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送规范性文件的;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告办理情况的;

(五)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告整改情况的;

(六)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告办理结果的。

第六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责成其改正或者办理,并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办理的,可以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或者对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对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阻碍、干涉监督工作的;

(二)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监督意见书》逾期不提出意见又拒不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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