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39页(908字)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是否符合该法规的规定;

(四)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调整或者部分变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五)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情况;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八)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九)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廉政情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