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实行新的律师公证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94页(1003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系统现行的律师、公证统计报表在为领导决策和为律师、公证工作改革发展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作用,更加全面、准确和科学地反映律师、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前律师、公证工作的实际,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律师、公证工作统计报表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实行。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实行新统计报表的各项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宣传《统计法》,增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统计法制观念。要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执行新报表的各项工作,保证各项统计指标数据准确,上报及时,杜绝谎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现象。对严重违反《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加强组织指导,督促落实,为新报表的顺利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按照1994年《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所确定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统计管理,充实统计力量,培训统计人员,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新的律师、公证工作统计报表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统计报表同时废止。新的统计报表为上半年和全年报送共用报表。上半年报统计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年报统计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半年报要在7月15日前报部,年报要在次年2月1日前报部。取消原来的律师、公证月、季报。部里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资料,请各地届时按要求上报。

四、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要加强审核工作。报表必须经司法厅(局)和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领导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上报。

五、新统计报表所设置的各项指标由我部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一、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年报、半年报)

二、公证工作统计报表(年报、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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