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118页(243字)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8]4号《关于在电大、职大、党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员能否申请兼职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党委所属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可按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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